工程量清单核对调整办法

2021-10-23 17:01:54      点击:
工程量清单核对调整办法:
1、时间要求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14天内,向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申请报告(逾期不予受理),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完成核对工程量清单工作。 
2、工程量清单误差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 若工程量清单分项子目与招标发布的施工图纸实际情况存在误差在±3%以内(含±3%)或漏项项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招标人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投标总价内; 对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或漏项项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进行核对,核对后工程量清单超过本项约定的部分,经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超出上述约定的误差部分的工程造价按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预算的顺序和投标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增减合同价调整表,超过部分工程量清单(增减)引起的各种费用按投标报价相应的费率计取。
3、工程量清单核对申请报告的资料要求: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索取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 工程量清单核对申请报告必须在本项目招标时发出的施工图的基础上提出,未在本项目招标时发出的施工图中的其它内容不予受理; 工程量清单核对底稿必须在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的资料上进行注标,明确计算偏差原因; 按招标发布的工程量清单顺序编制工程量清单增减表。 中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作放弃核对工程量清单,由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引起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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